今天3月19日。
是我的最好的苗族朋友和兄长李炳泽七周年忌日。七年前的今日,他是因遇车祸而英年早逝的。
今天又听到一则交通事故悲剧。令我情不自禁。
特记此文纪念我的朋友李炳泽兄!炳泽兄,我曾经答应你要给你一件礼物,迄今没有完成,也不是一句“请原谅”可以说得过的。我只能说,这七年来,我没有做违背良心的事。
今天,也借此提醒我的还活着的朋友和同胞:注意交通安全,如果你是驾驶员请尤其要谨慎驾驶、礼让行人。山区和夜路,要尤其小心。切勿酒驾。
现在,驾校的老师对学员有句著名而非正式的欢迎词:“欢迎加入马路杀手队伍!”这样的黑色幽默,既是警醒学员,同时也是目前中国交通现状的惨痛的事实。
今天看到的这则新闻是,在北京长安街上军博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个在红灯时通过马路的老人被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撞倒,然后被后面的车再撞致死。两车均逃逸。发现网上被广泛转载的新闻都只提及海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是强调第一个肇事司机。我认为第二个司机将人撞死逃逸,应该一同搜寻。为什么他们这个新闻里几乎是没有提到。我不得已以“长安街撞人 第二个司机”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了法制晚报的这篇报道。所以,转载如下。
希望如法晚报道董律师所说,两个司机均被重视。
最后,我希望借我的博客再一次提醒开车的朋友,请谨遵法律、谨慎驾驶、礼让行人。理解“行人是弱势,汽车是强势”,“人是撞不过车的”,“不管人撞车还是车撞人、都是人死而不是车死——生命最珍贵”,“从起始意义上说,道路是行人的,后来为了满足汽车才修了车路,而车路修好后妨碍了起始意义上的行人行路”,所以“法律保护行人的优先权”。
尽管我们有了车开,但以前我们主要还是用脚行走的,尽管我们开了车,可我们仍然有大部分时间是用脚走路的,尽管我们开了车,我们的父母和我们的孩子可能还是要步行过街的——我们仍然是行人。当我们或我们的亲人是行人的时候,希望驾车人让我们一些,车开慢一些,那么当我们自己开车的时候就应当先做到。
同时,我们每一个开车的朋友做到谨慎驾驶、遵守交法,也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幸福、家人的幸福承担责任。
由己及人,推己及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20100310
接力撞人 俩司机均要负责
2010-03-19 15:47:00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轿车撞死老人逃逸全程视频截图(由海淀交通支队提供)
法律看点
闯红灯被撞死自己负次要责任
肇事后逃逸会加重处罚
《刑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董来超律师说,这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个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两人均有逃逸行为,可能会被加重处罚。
俩人先后撞人均负主要责任
新闻点击
董来超律师说,第一辆车将老人剐倒后逃逸,致使现场被破坏,并诱使第二起事故发生;第二辆车在人行横道前未尽注意义务,加重了事故的结果——将老人轧死,两个司机对这起事故均负主要责任。
至于这两个司机谁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董来超说,他个人认为第一辆车的司机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如果他当时撞人后将车停下,并做好安全措施,在车祸现场后方30米以外放好反光三角架或者其他东西以提醒后面来的司机,可能会避免第二起事故发生。
因此,第一个司机的行为才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起事件中,两个司机应负什么责任?
长安街上撞倒老人司机逃逸致其被后车碾轧身亡
律师指出:接力撞人,俩司机均要负责
3月11日凌晨5点46分,一名老人出现在长安街军事博物馆前的人行横道南侧。他左右看了看,然后快跑几步由南向北横穿马路,他每天晨练的地方就在附近。
可是,就在仅剩下一条车道未穿过的时候,一辆深色轿车疾驶而来,转眼之间,老人被剐倒在地。监控录像显示,肇事车根本未作停留,很快离开现场消失不见了。
录像显示,老人被剐倒之后,瘫坐于地,明显受了伤,但是神志清醒,他似乎知道在路面上很危险,于是拖着受伤的身体一点一点往路中间的安全岛挪移。
3分钟之后,在他离安全岛只有不到1米距离的时候,另一辆车将这名75岁的老人碾轧致死。
据悉,由于老人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事发之后,肇事司机如果不逃逸的话,他并不一定会负事故全责,更不会出现之后老人被碾轧死亡的后果。
律师解读
北京市律协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来超律师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博主按:很多读者不了解法律,认为老人闯红灯负主要责任,不了解法律保护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但事实上,本次事故中的两个司机违反交法本条规定,正是因为此才是老人致死的主因。而且交法规定,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在这起事件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尽管老人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但闯红灯不是他死亡的原因。
这位老人是在过人行横道时被撞的,法律保护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不管当时是不是红灯,司机在人行横道前都有避让、注意的义务,所以,老人只应为自己的死亡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