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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法律——回顾佘祥林案及相关

    2008-07-28 21:03:48



    被无罪释放的佘祥林,却在十年冤狱中罹患了诸多病痛,比如眼睛几乎看不见什么东西了

     

     

        今天回头仔细学习了解佘祥林案。时间原因,别不多说。

     

        只是记下每一个典型案子都应该让我们的社会有所反省、有所进步。孙志刚案使国务院废除了违法的“收容法”、许多城市废除或者改革了暂住证制度。瓮 安事件及杨 佳案件,使警力使用新规、信访处理新规出台。

        佘祥林案的反思则是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规定被高调谈论,死刑复核被收回至最高院,同时此案与其他案件一起使业内反思国家赔偿法中的不合理因素、敦促修订。他也成为警示中国司法弊端的一个活生生的符号。

        一名在地方检察机关以及反贪局长期担任职务的官员说:在实践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形同虚设。

        一位律师更是深有感触: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两大毒瘤。

    20080728

     


        1994年5月17日 京山县检察院向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1994年5月30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佘祥林案退回京山县检察院,并就案件证据疑点提出四点补充侦查意见;

        1994年8月31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1995年1月6日 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再次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1996年2月7日 原荆沙市检察院将京山县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的佘祥林案向原荆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996年6月28日 原荆沙市中级法院以此案疑点尚未查清再次退回原荆沙市检察院;

        1996年12月25日京山县检察院将京山县公安局第三次补充侦查后的佘祥林案件移送原荆沙市检察院;

        1997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组织市县公检法负责人在京山县检察院召开佘祥林案协调会;

        1998年6月15日 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

        1998922日 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
    41日,无罪释放。

        2005年4月1日,被改判无罪。

    选自:《佘祥林案大事回顾》,来源:CCTV《社会记录》, 2005年04月14日
     


    ……

    这一年(2005年),几件冤狱的主角们各有所属:湖南麻阳复员军人滕兴善(苗族)被枪决9年了,司法部门认定他杀害肢解了一名女子(石小荣,苗族),他的尸骨蒙冤了18载才能洗清罪名;河南农民胥敬祥已经于一年前被判了16年有期徒刑,他的罪名是抢劫罪、盗窃罪;昆明警察杜培武也被关进了看守所,他的妻子与一位公安局领导被人杀死在一辆车里,杜理所当然地成了怀疑对象,一年后他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活着的受了冤枉的人,都在痛苦在等待洗冤的那个人出现,那个“包青天”也许是自己的妻子,也许是作案真凶,也许是恰好遇到一名负责任的检察官。但,这些被曝光的冤案中没有一起缘于司法部门自身的纠错机制。

    时光离2005年还有7年。2005年后来被媒体称为“平冤年”,几桩冤案都在这一年重见天日。

    2006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的观念。肖扬还公开表示,“一旦发生冤错案件,什么司法成本都是无可比拟的,造成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节选自《佘祥林:回忆11年冤狱》,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11月07日

     

  • 网民的智慧 人民的智慧——CCAV

    2008-07-23 00:43:13


    网民的智慧,当然就是人民的智慧。眼下,人民的智慧主要通过网络体现出来,毕竟人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

    网民智慧有几大经典智慧案例:

    打酱油

    俯卧撑

    CCAV

    ……

    虽然说,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但是,历史学教授也告诉我们,中国人民是最老实的,不到活不下去的时候,不会起义的。过我们的日子,让他们去斗吧。虽然人民群众的“雪亮的眼睛”,已经被蒙蔽而导致常常“不明真相”,但是,大部分人民群众目前还活得下去、还没有被自杀,而且他们在用自己的智慧活着。打酱油、俯卧撑、CCAV……就是这样的智慧。网民们通过字母、代词、民谣等幽默形式嘲笑当权派和垄断阶级。

    伟大领袖马克思也曾经指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

    马克思哲学也指出:从量变积累到质变,是一个积累的过程。量变终将催生质变。

    在量变阶段,要积蓄能量,讲究策略。

    贺卫方教授离开北大的时候接受记者采访说:该说的,我都说了,人家不听我也不管了,再说都是重复,都没意思。我也希望快乐地生活,坐在湖边阅读优美的文章。人生并不能总是在战斗,我们还需要快乐。(记住大意如此)

    尽管有些个别事情,人民确实看不到真相,因为真相和知道真相的群众一同被FD集团删除或涂抹掉了。但是,这些在历史的长河中,都是细节、小事。量要积累。总体来说、长远来说,人民群众一定会赢。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一切有违历史前进步伐的统治行径终将被人民识破和唾弃。

    20080723

    相关链接

    千万不要得罪CCAV  http://www.hecaitou.net/?p=2904



    猜猜这美女是谁?猜中有奖。

     

  • 中国人使用汉字的自由也越来越受限了吗?

    2008-07-21 00:37:11

     

    被屏蔽的汉字越来越多、几乎天天地增加,日复一日,中国是否还能正常使用汉字?我表示担忧?

    如杨佳、瓮安、教学楼垮塌(四川地震中的教学楼垮塌问题)、……、甚至在有的网站连俯卧撑都成了屏蔽字,更不用说以前被屏蔽的大量所谓敏感字词(诸如警察、政府、党很多),在此前提下,每一个网络社区都成了汉字与字母的混杂,读者只有不停地去猜。现在,孟连也成为了屏蔽字了?

    汉字也成为某些集团要垄断和控制的东西,中国人使用汉字的自由也越来越狭窄。

    汉字乃某些集团私产么?

    亲爱的祖国,我爱你,有人不想让我们使用国文母语,这是不是一场空前的文字狱?

    20080721


    补两句互相矛盾的著名的话:

    “让人家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不知管理者们,是否还记得毛泽东说过的这句名言?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 《皇帝的新装》中那个讲真话的孩子

    2008-07-14 01:30:20

     

    我们一般都批评《皇帝的新装》中的皇帝,自欺欺人、傻逼到顶,或者批评全社会中的人都不敢讲真话,而赞扬那个讲真话的孩子。

    其实,很多时候,讲真话才是傻逼。人们更多的时候,需要恭维话、场面话。个人不要与社会对抗。虽然正是这样的个人对抗,可能是社会仅存的良心,可能是真理的唯一敢言。可是,社会总是在为此付出代价,那才叫社会真实。

    20080714凌晨


    图片采自互联网,与本文内容无关

     

  • 裸体做官: 陕西庞家钰

    2008-07-10 14:48:21

     

    昨天上网,看到坊间热议“裸体做官”,可是我对于官员的裸体实在没有丝毫兴趣,故而绕道而行,并不晓得是哪个官员在裸体,或者裸体做官到底何意。

    今日,妈妈买回来报纸,也看见有说裸体做官。报纸路窄,绕道不易。于是知道陕西既有周老虎,也有庞家钰。至于陕北石油事件、府谷交警逼人跳河死亡……这些实在都不算什么。陕西,成为中国西部开发战略中最有成效的省份,丑闻、糗事接连不断。

    庞家钰,被捕前为陕西省政协副主席,至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党代表之类的头衔一个也不少。他赴任省级大员之前,曾主政陕西宝鸡市十来年,无恶不作。

    庞家钰就是“裸体做官”的模范。所谓裸体做官,只是网名的智慧,给某类贪污腐败经典现象取的名。庞家钰大权在握时,早几年前就已运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口诀,把其妻子、儿女安排到加拿大安然定居,仅留他孤军一人继续在国内吸纳财富。他到底转移脏款多少,我还没有调查。相信有关部门会替我调查,或者已经调查好了尚未报我处。所以,虽然现在庞大爷落网,被判处12年徒刑,其妻荣子贵、前程光明却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这种现象就叫做“裸体做官”,其实就类似于此前的卷款潜逃,只是更加形象、更有针对性。

    可悲的是,对于这种现象,国家法律或制度好象还没有预防办法。

    所以,有些人提出来,什么样什么样的官员其妻子儿女的身份,是否在国外,应该备案公示之类。其实这个事情的性质,就跟公开官员的财产收入一样。后者都执行不下去,更何况其妻儿老小?不过,这毕竟是今天以前,没准通过庞大爷的案件,政府真的大力推行此类制度,亡羊补牢,坏事成为制度改革的推动力,也不枉然有此一案和兄弟们的关注了。

    兄弟姐妹们,假设你要是做官,愿意裸体吗?最大的好处不仅是方便把国家的财产合法地转为私有,更大的方便是可以为所欲为地包情妇。庞家钰就是这么干的。不过凡事有个度,过分榨取则哪儿来哪儿去,庞大爷最终是被11个情妇告倒的。相比于那些被戴绿帽子的男人官员,这些情妇们也可以算作巾帼英雄吧?

    20080710


    图片搜集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 到底什么是“不法人员”?

    2008-07-08 15:28:31

    贵州省瓮安县的“不法分子”掀翻警车
    这些年少的“不法分子”,是谁把他们培养成的?



    到底什么是“不法人员”?

     

    今天偶尔看到一篇《西安晚报》的报道(关于陕西府谷县警-民冲突),1300多字,其中八处用到“不法人员”或“不法分子”一词。其他许多事件尤其是警-民冲突或民众抗议事件中,与JC或ZF对立的一方,常常被我们的ZF指为不法分子。我无知,我好学,就查《现代汉语词典》,没有“不法人员”或“不法分子”,只有“不法”,意思是违犯法律。

    现在中国地法律这么多,按说违犯法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有很多明星或者想成为明星的人,就特别愿意通过“违犯法律”成扩大名气,赢得利益。但是,这里的“不法分子”,却不同,具有严重的恶的定性。

    那么,到底是否违犯了法律、谁违犯了法律,应该如何确定呢?只有法院的法官才有权利裁决。因为他们是专门干这活的。

    政府部门也无权裁决。警察也无权裁决。公共安全专家局可以面对1%的情形可以裁决,那就是诸如《治安处罚法》之类,而且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在警-民冲突或民众抗议中,ZF部门或者JC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

    既然这样,《西安晚报》的记者凭什么说人家是不法分子呢?媒体必须是中立的、客观的。更何况是事件进行中,你有什么资格或权力把群众判定为不法分子或不法人员?尚未正式定性的事件或人员,不能如此轻率。媒体,你可以不写,要写你就别自己先犯法,你称事件中的群众为“不法人员”或“不法分子”,可能会涉嫌诬陷。

     

    20080708

     

    附录:

    =========================================================================

    陕西府谷县不法分子煽动群众打砸警车

    =========================================================================

     

    缘起:司机跳河事件

    造成损失:2辆警车1辆民用车被掀翻和遭到打砸

    处理结果:7不法分子被警方控制致司机跳河的交警已经停岗接受调查

     

    737时许,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检查一辆隐藏牌照并违法载人的农用车时,驾驶人贺立旗为逃避检查跳入黄河;

    75日下午340分左右,贺立旗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75日晚9时,在尸体运往殡仪馆途中,因遗体去处,警方人员与死者家属发生分歧,少数不法分子借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

    75日晚11时左右,不法人员又煽动部分群众聚集到交警大队门前,拦截过往车辆,堵塞交通;

    76日凌晨130分,事态得到控制。

    本报讯 737时许,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检查一辆隐藏牌照并违法载人的农用车时,驾驶人贺立旗为逃避检查跳入黄河。75日下午340分左右,尸体被打捞上岸。晚9时,在尸体运往殡仪馆途中,少数不法分子借机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两次阻断交通、对抗执法机关。

    交警大队大队长被责令作检查

    事发后,府谷县立即召开县委常委会议。会上成立了由县长张惠荣任组长的事件处置工作组,并决定在事件原因未彻底查清前,责令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志鹏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对当值交警予以停岗调查。会后,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全力疏散围观群众,将带头闹事的7名社会闲杂人员带离现场。

    凌晨130分,事态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城区交通秩序得到恢复。6日下午,府谷县委、县政府再次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4个工作组,要求尽快了解事实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被交警围追违规司机跳入黄河

    3日,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一条乡村公路上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违规载人的农用车,由于该车车主贺立旗此前因无证驾驶曾被多次拘留处罚,因惧怕再次被拘,下车逃跑时被交警围追,跳入黄河。

    5日下午3时左右,在事发地附近的一些群众发现黄河中有疑似人体漂浮物。府谷县交警大队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员驱车沿黄河两岸追寻,搜救船也被调集前往。4时左右,在距农用车司机落水点下游约10公里处,漂浮物在黄河左岸的山西省保德县境内被打捞上岸。经辨认,确是跳河司机贺立旗,但人已死亡。随后,交警大队雇用一辆农用三轮车将遗体运回。

    目击者称执勤民警遭谩骂殴打

    当晚9时左右,由一辆警车开道的运尸队伍在行至保(德)府(谷)黄河大桥府谷入城口时,因遗体去处,警方人员与死者家属发生分歧。警方要将其运往当地殡仪馆进行尸检,而死者家属坚决要自行解决遗体存放地。由于这起事件影响较大,引来不少群众围观。这时,有少数不法人员开始借机滋事,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事态迅速扩大。现场目击者称,围拢的人群一哄而上,首先对一辆车号为陕08139警的警车进行打砸,紧接着又将该车掀翻,并谩骂殴打在场疏导交通的执勤民警。围观群众越聚越多,整个街道被车辆行人堵得水泄不通,现场一片混乱,甚至有人叫嚣着点燃车辆。

    11时左右,不法人员又煽动部分群众聚集到交警大队门前,拦截过往车辆,将正在经过的车号为陕K0591警的警车掀翻在街道上,堵塞交通。整个事件中,共有3辆车被掀翻和遭到打砸,其中有一辆民用车。

    打砸事件一直持续至6日零时许得以控制。随后,有7名带头闹事的不法人员被警方带回盘查。另外,在73日路查时追赶农用车司机贺立旗致其跳河自尽的几名交警,目前已被责令停岗,当地检察机关已全面介入案件调查。(《西安晚报》)

  • 人肉搜索之菊花香香儿1986

    2008-07-08 11:28:03

     

    6月中旬,天涯社区又暴出热门争议帖,一个网名叫“菊花香香儿1986”的网友发布了一个“我就愿意做二奶,我现在的生活很好”的帖子,并晒出自己作为二奶从其高官“老公”那里得到的好处,以及她与她“老公”的“真情实感”。

    结果,在网上遭到了众多网民的辱骂,有人说她炒作,有人说她是男的,有人发起人肉搜索。网民的人肉搜索如果没有网管的支持,其实很难。因为在天涯社区或其他绝大部分网络社区,普通网民是看不见发帖人的IP的。大家目前唯一强大的依据是菊花香香儿1986曾经发布过两张照片,而事实上马上她就否认这两张照片是她本人。网民根据照片上的水印找到照片主人的51博客。于是,许多网民对这个51博客主人及她的朋友展开了调查。

    人肉搜索很多时候ms一种古道侠风的精神,以“正义”或“爱国”的名义,集合众多网民的协同力量,查出与网络公众观点不一致的人的真实身份,并惩治性地公布其私密信息。而其结果,常常导致侵犯被人肉者的人权、隐私权。比如,把被人肉者甚至其家庭的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学校、社会关系搜索出来后,公诸于众(晒在网络上),更有甚者,有网友根据其信息对被人肉者本人及其家庭进行威胁和骚扰。虐猫事件是此前最成功的一次人肉搜索案例。今年地震期间,又有好几起,如重庆某大三女生“Die豹”,辽宁女“张雅”,江苏徐州女“谢亚”。另外奥运火炬境外传递期间人肉搜索的受害者青岛人王千源。骂地震灾区的辽宁和江苏女孩被人肉搜索后,均被当地派出所处理。重庆该女大学生被迫休学。

    这样的“古道侠风”能否或者如何融入当今的“法治”秩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根据民主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即使是观点与其他绝大多数人相左,也应该被尊重。多数人的暴政是对民主权利的践踏。少数人本来已经是弱势,按照民主原则许多事情都是由多数人决定的,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如说话权、生存权应该被多数人承认和尊重。ms在正义招牌下,网络暴民、网络上语言暴力却伤害着正义的实现。只有以人格尊重和权利保障为前提,才有正义和公正可言。

    这次人肉的菊花,被锁定在下面这个美女。看了这个mm的51博客后,凭直觉,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方向,这个静儿不会是菊花。这使我想起了在黔东南苗族社区中对蛊女的指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指认为蛊女者太漂亮,众人吃不着葡萄,于是谣言四起,唾沫淹死人。

    20080708

     

     

  • 高考:弱势群体的权益被强势者侵犯

    2008-07-08 10:28:56

    6月30日,天水替考案主要嫌疑犯霍继刚被警方押回天水 图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考试·作假·法律·公正·侵权

     

    高考:弱势群体的权益被强势者侵犯

     

     

    甘肃省属于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高考录取分数线偏低。

    山东省属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汉族地区,高考录取分数线偏高。

    录取分数线的高低,是为了当地有更适当比例的学生能够进入高等学府。

     

    当这些,成为了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机会时,甘肃省百姓与学子的权益被无辜地侵犯了,他们的政策性资源被人掠夺了。

     

    今年高考期间,暴出新闻:山东阳谷县有31名学生赴甘肃天水市,多数是枪手替考,也有的是移民高考,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他们的组织实施者是山东阳谷县农业局(也有说是林业局)副局长霍继刚,包括农业局局长燕兆启也被牵涉其中,二人已被免职。另外包括数十名派出0所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涉案。他们非法移民录取分数线低的地区,这本身已经侵犯了甘肃省民众与学子的权益,对此,他们还不知足,还组织诱惑优秀学生替考(以锻炼的名义诱惑替考者)。这一经过慎密策划的舞弊和作假行为,使甘肃人本应属于自己的机会,就要被凭空夺走。对此,他们根本不会考虑。弱势的甘肃考生和甘肃人民,从来没有进入过他们的考虑范围。他们只考虑他们自己的家庭、自己孩子的利益。为了一己私利,他们可以行贿、拉拢、蒙骗、造假、破坏法纪……

    高考,是中国目前可能最严格、也是规模最大的一项全国性考试。它涉及到无数考生将来的人生前途,也涉及到相关地区的人才培养和经济文化发展前景。所以,各地行政部门也都十分重视这一考试,将高考录取人数作为地方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甘肃,本来已经比山东落后了。他们的权益再如此被侵犯,后果将会是什么?这样的事件,除了社会公正被严重破坏、当事人权益被侵犯,更将加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鸿沟。这种隐性的后果,常常被人所忽略,而只是看见一些学生作假。

    高考这种事件,因其敏感性,并且与一些具体的人的前途牵连,所以,人们关注它。而关注它的同时,没有多少人考虑到它背后的严重后果。

    其实,类似的通过弄虚作假侵犯弱势群体的权益还有不少。比如,更改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后,考生的高考分数可以获得5分至50分加分优惠。这不仅霸占了真正少数民族考生资源,减少了真正少数民族考生的机会,而且这样的身份会伴随考生本人一辈子。有不少人利用这样的身份,在此后的生活、求职、提干、晋升(在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部门少数民族身份有一些特殊的提升机会)、政治权益(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继续侵犯少数民族的权益,使得真正少数民族的声音和权益被忽略、被掩盖,严重时这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更可怕的是,因为这种侵犯一般不涉及具体的人,所以一直被人忽略,无人投诉,也无法投诉。

     

    这些学生,其实只是孩子,他们是中国教师与家长合谋的牺牲品,中国应试教育的牺牲品。学生生涯十余年,他们学到的最大本身就是:出卖灵魂,弄虚作假,自私自利,无视法纪;诚实和公正这些人类基本品德,被他们的老师和家长教育他们无足轻重。

     

    不仅甘肃全体考生,而且被替考生和替考生,也都是受害者。是他们家长和教师的受害者,是中国教育的受害者,是图慕虚假、为了私利不择手段的中国社会黑幕的受害者。

     

    在中国,考试尤其是高考,是一年一度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社会关注度极高。然而,中国的考试法规并不健全。比如,这次替考案发后,大家才发觉对涉案人员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少问题。

     

    这也算是一个新问题吧。替考不是新问题,但是这样跨省的、集团作案、牵涉数十名学生的的案件还是比较罕见。它提醒有关部门尽快修补法律之不足。同时,包括更改民族成分的行为,也应该从法律上进行规范。对于已经形成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20080707上午

    中国教育已经病入膏肓,一边烂,一边治,一边治,一边烂

     

  • 奥运关我鸟事,我是打酱油的

    2008-07-04 09:15:50

     

    2008年,网络上最有名的口头禅是:打酱油。

    此典出于陈冠希艳照门。媒体、坊间盛传陈冠希艳照及艳照新闻的时候,某媒体在大街上采访某青年,问其对于“陈冠希艳照门”的看法,对曰:关我鸟事,我是去买酱油的。

    自此,“打酱油”成为强调自己生活、对所谓新闻热点或国家大事采取“路人”态度的一种形象表达。在天涯等热门论坛的跟帖中,充斥着“打酱油”三个字。其实,在网络语言中,打酱油,不仅仅是其原意,还指对于某件事情即使愤慨、悲伤、同情但却无奈、无力,只好如此寄托的一种态度。

    举世瞩目的奥运会,马上就要在中国北京召开。由于此前各种反对力量的示威(314与火炬接力在国外遭遇的普遍抗议),屋漏偏逢连夜雨,又遭受百年不遇特大地震灾难、死难者达七万人以上,623会议以后,北京执政者已经把奥运会的目标降低为“只要安全就行、力防群体事件”。

    结果就在这当口,贵州省一个小县城竟然发生近10万人围攻县公0安局、县政府。事件一起接一起。一个北京小伙子在上海市某公安分局如入无人之境,连杀10几人,致6死4伤,据说这是PRC建国60年来最大一起袭警案。今天又接报,海口市几个80岁老头老太烈日之下,竟然睡在繁华大街上对派0出所“强占”其房屋进行抗议。

    在几天之内连发三起事件, 他们一个共同点就是:针对警察。第二个特点就是:他们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绝对不是恐怖分子、疆 独或藏 独或台 独分子。当然,如果把这几天拉长,针对警察的冲突更多。作为老百姓,他们是绝对的弱势,警察是针对暴力的专业人员,是强势。为什么这些老百姓要挑衅强者?他们不珍惜生命吗?他们不知道后果吗?不,他们知道,本来应该是警察保护他们的权益,现在如果他们的权益被警察侵犯,他们只好自己来保护。其实,他们绝对不想跟奥运会过不去,甚至是支持奥运会的重要力量,可是为什么在这样的当头事件会爆发呢?无论奥运会开或不开,老百姓的生活是一定要继续的,老百姓的柴米油盐是每天都要的,酱油吃完了是要买的。看奥运比赛,是在有吃、有住、有尊严之后的事情。这就是民生。国家最高权力人胡温上台后,一再强调“民生”、“社会公开”,这是抓住了社会矛盾的关键。但是,在实际执行方面,他们的力量已经变小。

    办奥运,是好事。但与民生相比,轻也。

    20080704

    (附言:此文由于电脑死机写了三遍,第二遍文字丢失,第三遍写没有当初的状态)

     

    瓮安县三中学生李树芬(1990----2008)

    瓮安县 公0安局被围攻、火烧

    被不法分子抬到县公安局大厅烧毁的汽车

    北京人杨佳在上海杀死6名警察、1名警察局保安后,被俘

    房子被派0出所霸占30多年后,躺到了繁华街区的大马路上表示抗议

    北川遭遇特大地震灾难之后,北京奥运会的倒计时牌仍然挂在那里

     

  • 请贵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07-02 00:49:41

     

    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 府信息,提高政 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刚开始施行不到两个月。陕西省华南虎事件,做出了相对来说还算是比较彻底的公开宣布与处理。但是,贵州省对于瓮安县的女生之死事件及蔓延而生的事件之处理中,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阻挠公民和媒体了解相关信息。独断“新闻”、封锁新闻均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没有新-闻-自-由的“新闻”,不是新闻。

    有关部门还涉嫌非法切断公民通信(手机信号被切断)自由。

    有很多人经受过“教育”之后,容易认为违法的总是人民(人民难当啊),其实政 府也会违法的,而且是很常见的。所以,国家已经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以处理和限制政 府违法,除了上述条例之外,还有《行政复议法》。中央一再三令五申,要增强执政 党的执政能力,政 府职员要学法懂法、依法行政。

    封锁消息,即使暂时平息事态,长远来看对执政者的伤害将会更深。

    20080701

     瓮安县公安局长 周国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苗

三苗

人类学博士。就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类学重视生活,倾心民间。 努力摆脱体制束缚,让脑子成为自己的思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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