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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论文的引文不仅要规范 更要适当

    2008-10-27 19:42:36

     

    引文要以必要性为限   


      □ 《中国社会科学院报》记者 李潇潇


        2004年,被称为“中国学术界第一部学术宪章”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得以颁布,其在国内学界引起热议的同时,也掀起了建立并加强学术规范的热潮。针对当时学界已日益凸显的种种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现象,这部“学术宪章”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包括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引文规范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被提及, “宪章”是这样界定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毋庸置疑,这条学术诚信的标杆在此后数年的践行当中,对中国学术公信力的不断增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督和规范作用。今天,发表于各类正规学术刊物中的学术论文,已经逐渐减少了不规范引文、违规引文或者无引文的情况,如实说明出处、详加注释、指出转引原始文献等已成为了一种学术追求。同时,国内的学术期刊也纷纷将引文数量、引文规范程度作为选用稿件的标准之一,这也对引文规范的确立和贯彻形成了很强的助推力。然而,当这一切正向的事实都证明着《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中国的学术引文规范已逐渐制度化的同时,一个新的问题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学术研究中,适当地引用已有成果是必要的,但所谓物极必反,今天的引文规范似乎又在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度引文”,或者也可称之为“为引文而引文”。
        一个例子。记者曾读到某教授关于发展主义研究的一篇学术文章,其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自由发展主义、修正发展主义到发展型国家的全部过程,从二战后一直谈到今天,引用了数位国外学者关于发展主义研究的概念和结论,这一部分的最终落脚点为“沃勒斯坦关于发展主义与全球化的反思”。记者统计后发现,这段仅仅2500字的部分,共有注释15个、直接引用36处、间接引用不好计数,严格说来,恐怕这第一部分几乎全部为引用文字,这些文字完全淹没了作者的话语和见解,作者几乎失语。如果只是为使读者了解发展主义本身,作为文献综述是可以的;如果强调论文的原创性,那么如此长篇大论的引用是不适当的、是“过度”的,因为它使读者看不到作者的理解和引用的意义在哪里。这样的引用虽然“说明了出处”,可还能算作是规范引用吗?这的确值得斟酌。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江学者张康之教授。张康之认为,学术引文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加注,绝不能“为引文而引文”的随意加注。“在我看来,是否需要加注引文的情况有两种:学术研究性的文章,在必要时需加注引文;而思想阐释性的文字,就不一定加注引文,否则就会出现引文占据全文的情况。这就成了变相抄袭,而非规范引文。”张康之认为,评价一篇学术论文要看它解决了什么问题,而不是看它引用了多少别人的话。“我们反观许多的学术经典著作,会发现这些经典作品并没有非常庞杂的引文。因此,学术规范如果造成了引文越多越好的印象,那就错了,反而会走向规范过头,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不规范。”
        可见,“过度引文”是找到了“学术宪章”的漏洞、钻了空子,至少也是歪曲了其意向和导向。我们总结了一下当前“过度引文”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数量过度。引用的次数过多、引文的部分过长,都属于“数量过度”的范畴,我们上面举的那个例子就是此种情况的生动表现。当然,这还不是最极端的事例,最极端的是一本书中的一次引用文字竟然长达98页,而此书一共只有234页,仅这一次引用就占去了全书篇幅的40%,令人惊愕。如此大量的引文,与抄袭何异?尤其是有的文章反复转引某一特定作者的文字,那人们还不如去读原著来得更准确和全面。
        二是质量过度。怎么理解?也就是引文的质性与要论证观点的质性不对称。“断章取义”为此种情况之一。为了支撑自己的观点,而将其他作者的文章掐头去尾,仅把有利于自己观点的部分文字生搬硬套进来,这样的引用过于“实用主义”和“拿来主义”,从而扭曲了作者的原意,事实上与想要阐发的观点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用力过猛”为此种情况之二。引用几十位专家学者的原话来说明和解释一个概念本身,这也是常见的。比如有的作者在文章中谈及自由资本主义这一概念本身,就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亚当·斯密一直引用到柯亨等等,引用原话的文字直到那一段落结束才总算完结。这种本末倒置的写作方式,造成了引用与引用所针对的对象之间在质性上的极大的不均衡。
        三是引文的“外在性”过强。关于这一点,《哲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鉴传今先生,曾在本报专门撰文谈及过。他说,“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成了‘学术’或‘学术化’的标识”。鉴先生谈到的“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既包括一些不必要的注释,也包括大量不必要的引文。为了让学术论文看起来“更像”学术论文,有些作者用引文来修饰自己的文章,从而造成引文游离于文章之外,成为了“外在性”的“装饰品”。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我们发现,今天引文失范的问题还是出在了“度”的把握问题上。无论从数量、质量还是性质的角度来看,引文的使用都要讲究一个“度”,如果过度使用,那引文规范就会变成“规范过度”,从而限制学术研究的发展与进步。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怎么来把握这个“度”呢?原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在《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一文中,谈及这一问题时说,“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记者认为这触及到了问题的根结。鉴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性,仅仅用“量”的标准来制定一个“度”——比如引用他人的文字不得超过全文的25%,恐怕是不现实的,且这个量的多少很难把握。因此,“度”的标准应该限定在必要性上。学术引文要以必要性为限,即引文是否必须、是否适当、是否合理,这应该作为衡量引文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之中。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8-10-23


    读后评:确实,我也经常读到这样的论文,引文过多,与要论说的观点不对称或者不衔接。

    下面再转一下贺卫方的相关文章,对于学写论文的人或者相关编辑更有价值,一同转在这里。

    20081027


    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
     
    作者:贺卫方    发表时间:2006-04-12   
     

    关于引用的伦理规则,尽管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其重要性,不过侧重规范本身的讨论文献却并不是很多。1这里姑且根据各种我们所见的文献,结合编辑工作的心得体会,提出以下几点,以为引玉之砖。

     

    第一条:学术引用应体现学术独立和学者尊严。

      

    解说:作为学者,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在各个环节遵循学者的职业伦理,需要对学术研究事业心存虔敬,抵御曲学阿世、将研究作为迎奉权贵手段的不良风气。在引用环节上,所有征引文献都应当受到必要的质疑,而不是当然的真理。事实上,是否存在这样的怀疑精神,乃是学术引用与宗教或准宗教式宣传的引用之间的重要界限。

      

    第二条: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解说: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2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3所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

        

    不过,这种解释学的言说若走向极端,则不免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不可知论之嫌。那个经典回应“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分明是将人和鱼混为一谈了。作为同样的可以运用理性的动物,人与人之间总是可以通过研究、交流而产生理解的。时间的流逝可以带来后人解读前人文献上的困难,不过,时间也能够带来某种知识的确定性,随着解读者的增多,一些误解逐渐祛除,作者真意终究可以为人们所认知。否则,哲学史或者思想史岂不完全无从写起?况且以尊重作者原意的心态进行引用会带来人们对被引用者的同情理解,减少误读曲解,这也是没有疑问的。

     

    第三条: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解说: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则,张冠李戴,不仅歪曲了学术史的本来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关思想学说本身在辗转之间受到歪曲。其实,对于思想或学术谱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正是一个研究者的基本功,通过引文,写作者的这种基本功是否扎实往往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

      

    第四条:写作者应注意便于他人核对引文。

      

    解说: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势必给读者核对原文带来不便。

      

    第五条: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删,必须加以明确标注。

      

    解说:为了节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个事项为读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删。通常增加的内容应以夹注的方式注明;删节则通常使用省略号。删节之间,引用者应留心避免令读者对引文愿意产生误解。

     

    第六条:引用应以必要为限。

        

    解说: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著呢?”当然,对于研究对象特定于某种文献或只能依赖某种文献的写作者,这种“专项”引用便是不得已之事。总之,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

     

    第七条: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

     

    解说: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例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这在学术著作史上当然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修订,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代表着晚近作者的看法或思想。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

     

    第八条: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著作权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

     

    解说: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要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的发表足以侵犯我国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更需慎之又慎。另外,由于引用先于被引用作品可能的发表,过度引用也可能导致原作内容过分公开,从而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引用作较之引用已发表作品更严格的限制。

     

    第九条: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之引用有直接与间接两种,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为更清晰之显示。

     

    第十条: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的虚假,例如掩盖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近年来一些作者引用译著时喜欢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著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在注明出处时的作伪。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著,不仅是不诚实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

     

    注释:

    1 东京大学出版社创始人石井和夫在他的一本记录其编辑生涯各种思考的杂文集中曾有专文简要讨论引用的伦理。参看石井,“引用的伦理”,《大学出版的岁月》,许耀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页81。国内学者的文章,包括尹保云、王缉慈、葛兆光、刘南平、吕友仁、李安山、彭小瑜等的讨论,大多已收入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另外我个人也曾结合编辑经验写过几篇与引用有关的随笔文字,如“学术刊物的编法”、“就编辑技术答客问”、“关于注释”、“再谈教授与书”等,上述各文均收入贺卫方:《法边馀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刘禹锡诗句,参看钱锺书:《管锥编》,第二册,页406408

    3 参看钱锺书,同上,第三册,页1086881092以下。 

    贺卫方此文别有全本。此处所引为全本的第二部分《引用的伦理》。第一部分《引用的意义》此处没有转载。文章从互联网上搜集,未经考证原出处。

     

     

三苗

三苗

人类学博士。就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类学重视生活,倾心民间。 努力摆脱体制束缚,让脑子成为自己的思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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