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华宁县花溪镇独家村小学教师鲁家滇变相体罚9岁苗族女学生王美英这一缺失师德的案件,在事发后不久,王美英的母亲邹秀英辗转已经把一些事情的真相告诉了我们。我们原以为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会依法对教师鲁家滇的违法行为给王美英一个公平、公正的回答,然而结果却是孱弱的母女投诉无门。于是我们只能通过传媒把鲁家滇变相体罚王美英⒅虑嵘吮恫蟹系恼嫦嗉八咚侠坦钣谑溃煞山纭⒔逃缙浪担宰室鹕缁岬墓刈ⅰ?/SPAN>
案情
王美英,女,1995年7月2日生,苗族,云南省华宁县人,住华宁县华溪镇独家村村委会拉咱村民小组,在华溪镇独家村小学寄读。2004年7月3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王美英有六题数学题做错,任课教师鲁家滇唆使并威胁王美英所在班级班小组长杨威,按做错一题扇王美英两记耳光,杨威实际扇了王美英六记耳光。王美英当时头昏耳鸣,疼痛难忍,但懔于鲁家滇的威慑,不敢哭,课后倍感疼痛。王美英被鲁家滇变相体罚后,不敢回家,继续寄读于学校,双耳听力下降,脸庞肿痛无法饮食。鲁家滇不仅不闻不问,反而威协王美英,不准王美英回家跟父母诉说,如果王美英跟父母诉说,鲁家滇就不准王美英到学校上课。慑于此,王美英直到2004年7月8日回家后才被父母发现听力问题严重,在父母追问下,王美英才哭诉案情的经过。王美英的母亲邹秀英于2004年7月12日带王美英到华溪镇独家村小学找鲁家滇,请他带王美英去治疗,但鲁家滇拒绝了邹秀英的请求。邹秀英向华溪镇独家村小学校长孙学华诉说了案情,但没有得到支持和解决。由于王美英病情日趋严重,邹秀英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得带王美英到华溪镇医院检查,因华溪镇医院设备不足,无法诊疗。邹秀英只好带王美英到盘溪镇医院检查,因鲁家滇的妻子到盘溪镇医院与邹秀英大吵大闹,无法进行正常的治疗,主治医师口头交代,让王美英转到华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由于经济困难,邹秀英先带王美英回家,然后四处借钱,于2004年7月22日带王美英到华宁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004年8月4日鲁家滇径自到华宁县人民医院结帐,让王美英出院。由于邹秀英经济困难,无法继续接受治疗,于同日出院。回家后,王美英病情复发,邹秀英再次借钱,于2004年9月7日带王美英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十九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住院治疗,于2004年10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双耳重度感音性耳聋。为使案件得到解决,邹秀英于2004年11月2日带王美英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脑干听觉诱发电位,经检查,王美英左耳听力听阔为40分贝,属重度性耳聋。2004年11月10日,邹秀英带王美英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检验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鉴定为轻伤丙级。2004年11月21日邹秀英带王美英到华溪镇独家村小学请校长孙学华、华溪镇中心小学校长普忠禄,要求协助解决问题,但邹秀英和鲁家滇意见分歧,调解未果。在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鲁家滇不仅不履行调解时其人的承诺,而且还多次讽刺邹秀英穷人不要跟有钱人斗并威胁要使邹秀英家破人亡,行径恶劣,有歧视妇女儿童和鄙视苗族妇女的行为以及挑起民族对立的行为,更不可思议的是鲁家滇坦诚对邹秀英说,其兄弟姐妹一人出一万元钱,不愁官司打不赢,鲁家滇用那么八九万元钱来干什么,难道想用来贿赂公检法人员?如果如此,此案牵涉到的将不仅鲁家滇一人。邹秀英无法接受因鲁家滇变相体罚导致的对王美英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不得以买牛卖马,四处奔走,以疑惑的心态到处咨询,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诉讼历程
在学校调解未果及鲁家滇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得以,邹秀英以刑事附带民事将鲁家滇告到华宁县人民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下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法院从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11日多次通知王美英的母亲邹秀英撤诉,邹秀英不愿撤诉,法院主管副院长杨俊、审判员普永珍、立案庭李强书口头威逼说“你邹秀英乱告、诬告人,不撤也得撤”。邹秀英多次打电话问我们,能不能撤诉,我们告诉她,绝对不能撤诉,一撤诉就没法打这场官司。然而,2005年4月11日,法院主管副院长杨俊、审判员普永珍在普永珍办公室威逼和恐吓邹秀英说“叫撤诉不撤,乱闹,如果五点钟还不撤诉,就通知公安局把你带走”,邹秀英跪下哀求,无济于事,他们把早已写好的撤诉书,硬性让邹秀英按手印,邹秀英哭着离开了法院。
邹秀英不服,但只有5天的上诉时间,她又多次打电话问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告诉她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她于2005年4月15日上诉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让邹秀英到华宁县人民法院再告鲁家滇。邹秀英于2005年5月12日再次把鲁家滇告到法院,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下发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注明“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但华宁县人民法院并未开庭,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2005年6月27日裁定驳回邹秀英的起诉。邹秀英不服,于2005年7月10日上诉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裁定维持原裁定。
此间,我们正好在云南的某地做采访调查,邹秀英专门找我们,问该怎么办?我们说有两种办法可以尝试,一种是以纯民事案件再告鲁家滇,一种是申诉重审,同时,向华宁县教育局投诉鲁家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邹秀英以纯民事案件再告鲁家滇,但华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李强书不仅恶语伤人,还蔑视苗族妇女,并恶劣地拒绝了邹秀英的诉状。邹秀英又一次投诉无门!邹秀英打电话告诉我们,华宁县教育局已经接受了邹秀英的投诉,结果还不知晓,但愿教育局能给邹秀英一个公正、公平的回答。不愿是又一个无门?!至于申诉,目前还没有消息?!
难道邹秀英、王美英真的投诉无门?!
鲁家滇变相体罚学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鲁家滇作为人民教师的一员,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四条,不注重师德修养,长期以来一直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师德败坏,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教师资格重新考核,对其职业道德重新考评。
鲁家滇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多部法律的规定。例如,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鲁家滇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多部法律,应依照鲁家滇所触犯的法律的处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鲁家滇的民事责任。同时,鲁家滇变相体罚王美英已经造成致残的后果和不良的影响,直接剥夺了王美英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华宁县教育局应对鲁家滇的不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外。
杨威在鲁家滇的唆使和威胁下,直接实施民事行为,负有民事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追究杨威的民事责任,鉴于杨威无民事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当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华宁县华溪镇独家村小学、华溪镇中心小学,对鲁家滇变相体罚学王美英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负有连带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追究华溪镇独家村小学、华溪镇中心小学的民事责任。
诉讼与上诉被驳回存在的疑点
邹秀英向华宁县人民法院对鲁家滇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生伤害及精神损害以故意伤害为由提起诉讼,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下发了自诉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与撤诉裁定书所提的诉讼时间相左。
华宁县人民法院在2004年11月30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下达后,法院有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员、立案员利用邹秀英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2005年6月17日裁定驳回邹秀英对鲁家滇的起诉,从2005年1月5日至2005年4月11日多次通知邹秀英撤诉,邹秀英不愿撤诉,在有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员、立案员的威逼和恐吓下,邹秀英被迫撤诉,违背诉讼自愿原则和撤诉自愿原则。邹秀英是文盲,不可能书写撤诉书,撤诉书由法院的有关人员代书后威逼按手印,其中有隐秘问题或徇私舞弊和歧视妇女、鄙视弱势群体的行为和袒护鲁家滇的行为。
华宁县人民法院并未作出开庭时间的决定,也未下发任何通知,可以预见法院并没有把邹秀英当时的自诉副本下发给鲁家滇,鲁家滇并不知道邹秀英起诉他,既然如此,鲁家滇就不可能已委托了律师李家俊为辩护人,而且白纸黑字于撤诉书。有关人员有泄密的行为。
鲁家滇不仅不履行2004年11月21日华宁县华溪镇独家村小学请校长、华溪镇中心小学校长调解时其人的承诺,而且还多次在大街上讽刺邹秀英云穷人不要跟有钱人斗并威胁要使邹秀英家破人亡,行径恶劣,有歧视妇女儿童和鄙视苗族妇女的行为以及挑起民族对立的行为。另,鲁家滇对邹秀英坦言,鲁家滇兄弟姐妹一人出一万元钱,不愁官司打不赢,鲁家滇的言行有行贿之嫌,那么也就有受贿之疑。
华宁县人民法院有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员、立案员逼迫邹秀英撤诉的目的非常清楚,他们作为执法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为驳回邹秀英对鲁家滇的起诉埋下伏笔,有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
邹秀英被迫于2005年4月11日撤诉,当时,华宁县人民法院并未组成合议庭,而是由主管副院长杨俊及负责此案件的审判员普永珍在其办公室裁定,且无书记员,有明显的执法人员的私人和个人行为。而且“如果不撤诉,就叫公安局把你带走”有威胁和越权行为。
撤诉裁定书下达后,邹秀英不服,于2005年4月30日上诉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不受理并让邹秀英到华宁县人民法院起诉鲁家滇。邹秀英于2005年5月12日对鲁家滇变相体罚王美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以故意伤害起诉到华宁县人民法院,但既不是申诉,也不是重审,经审查后,华宁县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于2005年5月30日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但法院并未通知开庭时间,也未组成合议庭,只说“经审查”,于2005年6月27日下发裁定驳回起诉,有明显的不透明现象和不公开审理行为。
由于华宁县人民法院有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员、立案员已经利用了邹秀英对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直接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前因后果的逻辑性非常清楚,邹秀英不服裁定,认为法院的裁定有明显的不公正现象,违背了公开、公平原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5年7月10日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议,但不以案件事实及其后果为依据,于2005年8月30日下发裁定维持华宁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不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准绳。
余论
鲁家滇变相体罚王美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事实不可辩驳,但是为什么王美英及其母亲投诉无门,以我们对这一案件的把握与理解,大体上可以有三个原因作为结论:第一,鲁家滇的行为,是违法性为,邹秀英的起诉应该胜诉,但一开始的起诉有一点问题,丙级轻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没有这方面的处理条文和意见,属法律上的盲点,邹秀英只能以“造成重大伤害”起诉,自然就有人钻法律的空子。第二,邹秀英、王美英相对于鲁家滇及其周围的人属弱势人群,无钱无权,不像鲁家滇那样可以上贡,有的人自然就不能“吃了被告,吃原告”,鲁家滇是彝族,普永珍等也是彝族,这层关系自然对是苗族的邹秀英不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打官司不能是打关系,但鲁家滇与普永珍等的人际关系在这场官司中起了一定作用。第三,既然有了人际关系,自然就会有法治与人治的错位,人治就是强权……强权往往战胜了公道,权力每每征服了道德。
李云兵供稿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共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