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厚的传统文化 珍贵的历史遗产
———《中国苗族民间制度文化》序
苗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位古老而又特别亲密的成员。它的历史源远流长,光彩照人。数千年来,苗族世世代代在极度艰苦的条件下,劳作不息、奋斗不绝,不仅求得了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为祖国大地的开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苗族形成了自己优良的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苗族的传统文化,底蕴和积淀极其深厚,是苗族、也是整个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的珍贵遗产。
人们常感叹:苗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滞缓与后进。但殊不知苗族原本并非如此,而后来的状况则又事出有因。
苗族先民们登上历史舞台,大致是在五、六千年前的炎黄时代;苗族至今所崇奉的祖神和远古英雄蚩尤,与炎帝、黄帝齐名,可共尊为中华民族的三大人文始祖。而从社会和文明发展的水平看,当时的苗族先民,即以蚩尤为首的九黎、三苗部落集团,并不比以炎、黄为首的华夏族系先民们落后,在某些方面还明显处于领先地位。如最先进入原始农耕生活,最早发明金属采冶和金属兵器的制造,率先“弗用灵,制以刑”,即突破原始氏族社会的“规范”和“民主”,创立刑律,实行法治。正是苗族先民们的这些文化因素,为古老的中华文明的形成增添了基石。但自蚩尤与炎黄“涿鹿之战”,兵败被杀,到尧、舜、禹和夏、商、西周王朝对九黎、三苗和“荆蛮”的大规模“征伐”,苗族先民被分化瓦解,势力日衰,被迫离开黄河、长江中下游平原故地,进行多次大迁徙,跋山涉水,来到西南的偏僻山区和荒凉高原。此后,苗族世居“蛮荒”,被排斥于“化外”,且又历遭各封建王朝的镇压和屠杀。其社会发展的进程一再遭受破坏性的干扰和严重障碍,自然也就随之缓慢下来。苗族再未能“饮马黄河”,更无力去“问鼎中原”,逐渐演化成一个弱势的族群。
汉文献常载:苗民“有族属、无君长”,强梁者称“雄”,相互“仇杀”、“世代不休”,等等。在历代文人和封建王朝统治者们的笔下,苗族简直就如“一盘散沙”,内部混乱不堪,社会毫无秩序和法度可言。其实,绝非如此!
由于历史造成的一些原因,如不断迁徙、分散,与其他民族错居杂处,等等,致使苗族在历史上确实未能形成自己统一的相对稳定的和雄厚的经济、政治势力,更难在较大范围内组成自己相对独立的政治军事力量和政权机构。但各地区、各支系的苗族,其内部均有一套在历史上形成和不断完善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协调管理体制。诸如“鼓社”、“议榔”、“合款”、“埋岩”组织和“鼓头”、“理老”、“寨老”制,以及相应的各种制约和规范全体成员行为的“榔规”、“款约”、“理词”等法规、公约和习惯法,及其执行机制。平时,苗族群体内部,贫困相济、有难互助,团结融和,井然有序。而在大敌当前、生死攸关的时刻,“歃血为盟”,义旗一举,一呼百应,成千累万,甚至数十万苗族男女,同仇敌忾,投入义无反顾的战斗。历史上累见不鲜的这种大规模的苗民起义,所显示出来的苗族社会内部的组织性和凝聚力,无不让读史者为之惊叹不已!
一些官私著述又常言:苗民婚姻“不避同姓”、“同姓可婚”,不懂“礼制”和“伦常”等。实际上,这不是出于无知和误解,就是囿于某种陈见和偏颇观念。
近代以来,苗族学者已一再揭示和阐明,所谓“姓”,在苗族内部其实有“汉姓”与“苗姓”之别。由于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苗民们在“归顺”朝廷、编户入籍时所使用的吴、龙、石、麻、廖、王、李.杨、陶等姓,都是借用的汉族通行的姓氏,而苗族内部却还另有自己的宗支、姓氏的区分,如湘西的“代削”、“代芈”等,俗称之为“苗姓”。因同一“苗姓”和同一个宗支常有借用了几个不同汉姓的情况,而同一汉姓又常为几个不同的“苗姓”和宗支所共同使用。所以,如汉姓相同,但分属于不同宗支和不同“苗姓”的苗族青年男女,自然可以结成婚姻关系。反之,如果同属一个宗支、一个“苗姓”,即使分属不同的“汉姓”也是绝对不能通婚的。事实上,“同姓不婚”,苗族比汉族更为严格。苗族有自己本族男女“开亲”的根由和规范,有完整的婚姻、家庭和宗亲制度、礼仪、习俗。外人往往不知其内情而已!
苗族不仅有自己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生产生活习俗,而且在历史上还产生和形成了自己对世界万物和人生的哲学思辨,创立了自成体系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世代相传,不断充实完善。正因为被历代封建王朝长期斥之于“化外”,所以苗族走着自己发展的道路,而受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伦常和儒家“礼制”的影响甚少。例如,婚姻方面,苗族青年男女可以“跳月”成婚、“对歌求偶”,而不重媒妁;婚姻缔结自由,而婚姻关系的解除也相对容易;寡妇可以凭意愿改嫁,有时还必须改嫁;苗族并不注重“烈女不嫁二夫”,更无人崇尚和去追求什么“贞节牌坊”。这些在封建文人和封建统治者们的眼里,当然都是有悖于“道德”、“礼制”和“伦常”的行为。其实应该肯定:这些正是苗族所保持的、没有受到“污染”和未被扭曲的人性美德!
苗族的传统文化是苗族历史的产物,是数千年来苗族人民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是苗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传统的集中体现,值得我们去深入地发掘和探究。一方面,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民族发展的轨迹,更深刻地认识她的历史和现状,以求各民族携手共进,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同时,对于其中大量的优秀文化遗产,得以继承和弘扬,可进一步丰富中华文化宝库,并使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发展人类先进文化发挥积极的作用。
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苗族的传统文化中也会有某些陈旧过时的和消极的因素。诸如崇巫信鬼及其繁多的祭祀,长期流行的各种巫术占卜和迷信活动,以及某些地方尚残留的“舅表婚”、“不落夫家”等婚姻方面的旧习,应逐步予以革除。但对它们进行一些科学研究也是必要的。
近二十多年来,民族学界和民族史学界,特别是一批新成长起来的苗族本民族学者,相当重视对苗族传统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在这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出版和发表的著述颇多。内容涉及苗族的传统哲学思想、社会和宗教观念;“鼓社”组织,“议榔”、“合款”制度和习惯法;服饰、饮食及其他生产生活习俗;婚姻、家庭和宗亲、姓氏;节庆、祭祀典仪;民间文学、艺术歌舞,以及苗语、苗医、苗药和苗族传统武术,等等。在当前民族文化研究的热门中,苗族传统文化研究占有了相当突出的地位,成果蔚然可观。
湘西苗族学者龙生庭、石维海、龙兴武诸君,辛勤笔耕,编著了洋洋数十万言的《中国苗族民间制度文化》一书。他们充分吸收了国内学术界有关苗族文化研究的许多最新成果,并能提升一个层次、从一个新的视角,即对各地区、各支系苗族世代形成和流传的诸多文化载体与事象,加以选择和升华,将其中一些比较定型化的、规范化和条理化的,纳入“制度”之中,另辟“制度文化”加以研究,从其科学内含,到历史背景、性质、意义和功能,进行综合性的、深层次的探讨和阐发。这就有别于一般的民族风情习俗的采风和介绍,也不同于就某个方面、某一具体事象材料的搜集、整理和记述,是一种有意义的新的尝试,对于苗族传统文化研究的深入发展和拓展研究领域,均不无裨益。
为对本书作者们的精神和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敬意和支持,特遵嘱欣然提笔,草就此短文以为序。
2003年5月于长沙德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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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苗族民间制度文化》一书作者龙生庭先生供稿。本网版权稿件,未经授权,勿得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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